總體規劃亦稱“總體設計”。是建設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之前,所進行的一個輪廓性的全面規劃。它既包括項目的近期建設計劃,也要考慮項目遠景發展設想。其主要内容包括建廠指導思想,總平面布置,生産與生活區的規劃位置,道路、鐵路專用線、河渠、電訊、電網的分布,廠内生産過程流向,與鄰近廠礦的協作關系,工藝流程和技術裝備水平,工程進度與總概算等。它不僅為初步設計提供依據,而且對發展遠景作出規劃。
總體規劃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總體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基礎資料)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内容包括: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内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曆史文化遺産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内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适建區範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
(二)确定生态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曆史文化遺産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确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标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确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确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産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範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範圍内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中心城區規劃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标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适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确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标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确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确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确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确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标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确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确定曆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内容和要求,劃定曆史文化街區、曆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确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确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設标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确定經濟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準
(十三)确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标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标,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範圍,确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産、生活環境的标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确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