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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水影響評價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服務指南

    一、适用範圍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由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範圍内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等4項審批事項合并組成。有下列一種及以上下列情形的,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1.在河流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本指南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含橡膠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2.在河流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内(含蓄滞洪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3.在由國務院或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策運用、所屬河流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商地方人民政府決策運用和對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區、洪泛區内建設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4.在河流所屬國家基本水文監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5.《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号);

    6.《關于印發

    7.《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号,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8.《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長令,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9.水利部、國家計委《河道管理範圍内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号);

    10.《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1.水利部《關于印發

    四、受理機構

    所屬河流流域水利委員會政務公開與行政許可辦公室

    五、決定機構

    所屬河流水利委員會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受理條件

    1.申請人:建設項目業主單位。

    2.申請項目:申請項目需在黃委負責審批的權限範圍内。具體的權限範圍見附件。

    3.項目申請報送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齊全完整(見第八條),報告内容格式符合規範。

    (二)準予許可的條件

    屬于本機關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通過技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

    不具備或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不予批準。

    1.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

    1)水工程建設的任務、規模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開發和保護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2)建設規模等級(别)和标準符合《防洪标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3)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2.河道管理範圍内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1)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及防洪規劃、岸線利用規劃、河道整治規劃等專業規劃;

    2)符合防洪标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态、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4)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洩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5)不妨礙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6)不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标準與措施适當;

    8)不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或與第三人達成有關協議;

    9)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

    3.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1)符合相關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蓄滞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2)符合洪水調度安排,滿足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3)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标準等要求;

    4)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态、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無不利影響,或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後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5)對防洪排澇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無不利影響,或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後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6)建設項目應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正确,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9)不影響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權益或與第三方達成有關協議。

    4.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1)工程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水利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不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建設項目,按要求報經有管理權限批準;

    2)工程建設對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正常監測的影響在允許、可控範圍;

    3)水文測站資料系列一緻性、連續性不受大的影響或通過還原計算能前後銜接;

    4)工程建設管理單位采取的消除工程對水文測站影響的補救措施具體、可行,并得到相關水文機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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