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訂)
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4年12月2日頒布,2015年11月26日修訂,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3、《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号)
二、報告編制
1、報告适用範圍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送審和報批(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2、報告編制分類(哪些項目應做報告書、哪些項目應做報告表)
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編制适用情況:
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3、報告編制深度及要求
嚴格按照新國标《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标準》(GB50433-2018)相關内容和附錄B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以及《生産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标準》(GB/T50434-2018)相關規定編制。
4、報告編制需提供資料清單
1)房地産類
需提供資料清單詳見如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電子版;
項目備案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證、建設單位營業執照的掃描件;
項目聯系人姓名及電話、電子郵箱;
項目建設詳細的設計規劃方案(含文字+CAD圖紙,圖紙包括總平面布局圖、建築設計圖紙及結構設計圖紙、給排水圖紙、綠化圖紙等);
項目計劃總投資及土建工程投資額;
項目計劃建設工期;
項目土石方平衡,取土、棄土如何規劃,取土、棄土協議(或渣土證),取土場或棄土場現狀照片;
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電子版;
地勘報告電子版;
項目用地紅線圖(原始地形圖+CAD圖)。
2)公路及市政道路類
需提供資料清單詳見如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電子版;
項目立項發改批複文件、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文件、建設單位營業執照的掃描件;
項目聯系人姓名及電話、電子郵箱;
項目建設詳細的設計規劃方案(含文字+CAD圖紙,圖紙包括道路設計圖紙、給排水設計圖紙、綠化圖紙等);
項目計劃總投資及土建工程投資額;
項目計劃建設工期;
項目土石方平衡,取土、棄土如何規劃,取土、棄土協議(或渣土證),取土場或棄土場現狀照片;
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電子版;
地勘報告電子版;
項目用地紅線圖(原始地形圖+CAD圖)。
3)其他
參照房地産類或公路及市政道路類需提供資料清單提供。
三、審批條件與權限
1、審批條件
提交資料齊全、真實、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标準的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範圍明确;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确;
水土保持監測的内容和方法得當;
已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組織開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會。
2、審批權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負責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
屬省級審批權限範圍:
1)省發改委立項或核準(備案)的生産建設項目;
2)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産建設項目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中,除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項目,跨省(區、市)項目和水利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3)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不足50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50萬立方米的生産建設項目。
注:省級立項但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權限下放給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跨地區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區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記表,分别報生産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審批需提交資料
以武漢市為例,報批水土保持方案需提供資料清單:
申請人提交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許可的申請(原件,已簽字及蓋紅章);
申請人提交的統一信用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蓋紅章);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原件,已簽字及蓋紅章);
生産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編制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原件,已簽字及蓋紅章)(報告書要求已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組織開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會,報告表要求已通過至少一名省水土保持專家庫的專家審核并簽字)。
五、審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