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審查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号)
2、《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報告編制
1、評估工作分級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範》(DZ/T0286-2015)等有關規定,一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二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三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2、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為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名稱、建設任務、建設内容及規模、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圖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用地情況,包括地理位置、用地範圍及面積等;(紅線圖或選址意見書)
3)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水文地質調查等。(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三、審查條件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報件資料齊備、符合申報要求。
四、審查需提交資料
(1)評估單位資質證明、評估委托書;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3)專家審查意見;
(4)專家資格證書。
五、審查流程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後,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按專家組所提出的意見修改後,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