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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工程管理相關标準

    發布時間:2021-05-16   作者:admin


    1、項目管理規劃

    (1)項目管理規劃

    項目管理規劃應包括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兩類文件。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組織的管理層或組織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編制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項目經理編制。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根據下列資料編制: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項目條件和環境分析資料;

    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

    同類項目的相關資料。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包括下列内容:

    ①項目概況;

    ②總體工作計劃;

    ③組織方案;

    ④技術方案:

    ⑤進度計劃;

    ⑥質量計劃;

    ⑦成本計劃;

    ⑧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計劃;

    ⑨資源需求計劃;

    ⑩風險管理計劃;

    ⑪信息管理計劃;

    ⑫項目溝通管理計劃;

    ⑬項目收尾管理計劃;

    ⑭項目現場平面布置圖;

    ⑮項目目标控制措施;

    ⑯技術經濟指标。


    (2)承包人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以用施工組織設計或質量計劃代替,但應能夠滿足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要求。


    2、項目管理組織

    建立項目經理部應遵循下列步驟:


    ①根據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确定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任務與組織結構;

    ②根據項目管理目标責任書進行目标分解與責任劃分;

    ③确定項目經理部的組織設置;

    ④确定人員的職責、分工與權限;制定工作制度、考核制度與獎懲制度。


    3、項目經理責任制

    (1)項目經理應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範圍、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項目崗位。

    (2)項目管理目标責任書可包括以下内容:


    ①項目管理實施目标;

    ②組織與項目經理部之間的責任、權限和利益分配

    ③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④項目需用資源的提供方式和核算辦法;

    ⑤法定代表人向項目經理委托的特殊事項;

    ⑥項目經理部應承擔的風險;

    ⑦項目目标評價的原則、内容和方法;

    ⑧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懲的依據、标準和辦法;

    ⑨項目經理解職和項目經理部解體的條件及辦法。


    4、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1)組織應建立分級職業健康安全生産教育制度,實施公司、項目經理部和作業隊三級教育。

    (2)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②結構複雜的分項工程實施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進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


    5、項目成本管理

    (1)項目經理部的成本管理應包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

    (2)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文件編制項目成本計劃:

    合同文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研報告和相關設計文件、市場價格信息、相關定額、類似項目的成本資料。

    (3)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資料進行成本控制:

    合同文件、成本計劃、進度報告、工程變更與索賠資料。

    (4)項目成本核算應堅持形象進度、産值統計、成本歸集的三同步原則。


    6、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劃分

    (1)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2)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有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物及構築物為一個單位工程。建築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築部位确定。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複雜時, 可按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别等劃分為若幹個子分部工程。


    7、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1)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工程驗收。

    (3)分包工程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後,應将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4)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緻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8、施工組織總設計

    (1)平面布置科學合理,施工場地占用面積小;

    (2)合理組織運輸,減少二次搬運;

    (3)施工區域的劃分和場地的臨時占用應符合總體施工部署和施工流程的要求,減少相互幹擾;

    (4)充分利用既有建(構)築物和既有設施為項目施工服務,降低臨時設施的建造費用;

    (5)臨時設施應方便生産和生活,辦公區、生活區和生産區宜分離設置;

    (6)符合節能、環保、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7)遵守當地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關于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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